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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主动要权”蕴涵法治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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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局“主动要权”蕴涵法治深意


  face=楷体_GB2312> 如果说我们以往对法治社会建构的鼓与呼更多的是停留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划分上,即规范公权力对私生活私权利的干涉与侵犯的话,那么,对公权力的充分赋权则是为法治命题所忽略的一个重要细节。


  鉴于我国规划环评距离环评法要求差距较大的事实,环保总局日前明确提出将依法推进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政府审批,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负责,公众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为此,根据环评法第13条对规划环评的明确规定,环保总局“主动伸手”向国务院要权:环保总局建议由国务院明确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环保风暴可谓是虎头蛇尾:一开始气势磅礴轰轰烈烈,但到最后却无可奈何垂头丧气。如此巨大反差并不在于环保部门决心不大,深究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环保部门依照环评法有权进行环境评价,但却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而难以实际落实自己的执法权或者否决权。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得环保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前置程序得以落实,必要的前提是环保部门有足够的权力来抗衡其它权力对其权力的“限制甚至否决”,所以,“主动要权”势在必行。
  欣慰的是,在“主动要权”中,我们看到的是更深层次的法治寓意。如果说我们以往对法治社会建构的鼓与呼更多的是停留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划分上,即规范公权力对私生活私权利的干涉与侵犯的话,那么,对公权力的充分赋权则是为法治命题所忽略的一个重要细节。只要我们不是极端的无政府主义者,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政府和公权力的赋予是必然也是必要的。社会契约论的假定告诉我们,公众之所以要让渡自身的部分权利给国家给政府,就在于聚集起来的公众相信,掌控有公权力的政府部门能够更好地也更有效率地造福公众:保护他们的安全以及保障他们的权利。
  故而,法治社会的建构是在“赋权”的前提下进行“限权”,公权力本身并不具有善与恶的标签,所谓的权力腐败和滥用不过是公权力的异化而已,正如任何硬币都有两面一样。如果说“限权”着眼点在于保障私人权利不受侵害的话,这是打造“小政府”的具体体现,但问题是,“小政府”不等于“弱政府”,“赋权”的过程就是在为“强政府”而加油助威。在公权力的监管领域和制衡领域,公权力不仅要存在,而且要足够的强硬。
  “限权”是直接保障私人权利,但“赋权”更多的是以遏制权力的方式来间接保障私权利以及公共利益。比如对审计机关的赋权,比如对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支持,都是在为消除腐败、消除不符合环境评价的政绩工程的所做的努力。而这样的赋权不仅应该而且必须不断加强,毕竟,从根本上讲,他们体现的是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法治思想。
  如果我们承认不同的行政部门都具有本部门的利益的话,那么,不同的行政部门在追逐权力进而追逐部门“利益”的博弈中,只要制度建构得当,反而会达到博弈均衡:起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功效,这和对每个人都是经济人的承认与一个有秩序的繁荣的市场形成并行不悖是同样的道理。毕竟,从制度角度讲,不管是私欲也好,还是公权力也罢,它们本身并不是什么“坏事”,并不具有先验的“非道德性”,而法治社会所能做的就是承认之,并且合理地利用它们。这也许才是环保部门“主动要权”蕴涵的法治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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