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听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首页 | 培训计划 | 最新动态 | 司考阶梯 | 每日测试 | 法律新闻 | 最新法律法规 | 历届真题 | 案例分析 | 辅导资料 | 报名指南
模拟试卷 | 查分指南 | 内部资料 | 师资力量 | 考试新闻 | 合同范本 | 法学学者 | 备考心得 | 民商专题 | 刑事专题 | 行政专题 | 宪政专题
点这里进入网络课堂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光盘 热销中 ·全国法律法规大全 ·2008年司法考试培训课程表 法律法规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报名指南司法考试报名指南 → 网间互联运营商法律责任亟需加强
网上课堂入口

登陆帐号
密 码


培训计划 More

·2008年司法考试培训课表

·2006司法考试协议保过班

·2006司法考试理论强化班

·2006司法考试网络课堂

·考试法条串讲与案例评析班

·2006年考试培训师资介绍

·法硕招生简章

最新动态 More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物权法相

·2008年司法考试仍然为“一次考

·贺卫方谈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制度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中西部政

·党校文凭遇尴尬:法官状告中央

·司法考试A、B、C证的区别

·分析:08年司法考试改革可能性

·北京市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事

·2007年上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

·2007年司法考试成绩异议解决方

每日测试 More

·民法每日一题(3月23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2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1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0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9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6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5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4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3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2日)

图书热卖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网间互联运营商法律责任亟需加强

本文被浏览过1583



  电信网间互联市场混乱


  电信网间互联是国家为了建立电信网之间的有效通信联接,依法促使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将他们的设备、网络、业务连接起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业务。然而,自电信业引入竞争以来,网间互联互通问题日益尖锐,不论在移动网络之间、固网之间还是移动网络与固网之间不断出现“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畅而不久”的互联互通问题,性质恶劣的阻断互联互通的事件不断出现。有些已经不是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了,例如有些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等手段人为地中断电信网间通信,有些地区的电信经营者竟然用刀或锯,截断对方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光)缆。这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


  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缘于处罚过轻


  为何互联互通的恶性事件屡禁不止?原因究竟何在?笔者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阻碍和破坏互联互通的行为,只是采用行政手段加以救济和惩罚。惩罚也只设置了财产罚和行为罚,没有设置人身罚。而且,我国的《电信条例》对违反互联互通所设置的财产罚只有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太轻,违法者付出的成本太低。事实上,我国电信立法对违反互联互通行为的处罚力度,普遍低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规定最高罚款金额可达到1000万港元,或一笔不超过被处罚人作出该违反行为的期间在有关电信市场的营业额的10%的罚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罚款的最高金额为500万台币,处罚种类包括罚款、停止其营业的一部分或全部或废止其特许或许可。
  我国《电信条例》对违反网间互联法规所设置的行为罚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如此的行为罚,对于主导的电信运营商来讲,实质上是一种虚设,实践中不可能实施。为此,笔者在2003年3月就建议在《电信法》立法中应增加对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财产罚的数额;在行为罚方面应以限制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的业务或停止其新业务经营的处罚为主;特别提出了法律在人身罚方面必须有所作为。因为只有设立对破坏网间互联行为人的人身罚,才有真正的震慑作用。


  规范网间互联良性竞争应设立人身罚


  事实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问题不仅仅只存在于中国的电信业,只要是竞争性的电信市场,都会遇到这一问题。对此,世界各国(地区)都通过电信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对互联互通问题予以重点规范。但是真正能奏效的是依法设立人身罚,特别是设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韩国、日本分别在2001年和2002年修改了其电信法,修改后的电信法不仅加大了对妨碍互联互通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且直接规定了刑事责任。日本电信法对通信从业者违反主管部门有关订立或修改互联互通协议命令的行为,违反规定订立或修改互联互通协议的行为,第一类电信运营商对提供的单项连接业务的通信量和回路数目没有记录或进行虚假记录的行为,没有公开经批准的互联协议条款的行为,没有公布互联资费的行为都规定了刑事责任。
  为了切实惩罚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0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通信司法经验的高度结晶,具有法律效力,各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给与高度重视和尊重,认真学习与领会,并努力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笔者衷心希望各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教育自己的员工:遵守规则、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远离犯罪。





点这里进入网上课堂
Google

[C]Copyright 2003, 2004, 2005, 2006 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版权所有

24小时咨询电话:010-66246637 010-86328407 13810002108

地址:北京大学

E-Mail: kkulaw@gmail.com

京ICP备06011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