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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治国理想,又是治国实践;既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又是理想与现实的结合。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和管理社会治安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等方面,责任重大,应当有所作为。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政治稳定。稳定是和谐的条件。随着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涌现,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利益矛盾突出、深层矛盾凸显、矛盾性质复杂,虽然这些矛盾不是对抗性的,是国家、集体、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往往容易使矛盾激化,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高度重视,抓实抓好。稳定从来都是相对的,衡量稳定的标准也是变化和发展的。影响稳定的老矛盾解决了,新矛盾又会产生。因此,公安机关要树立科学的稳定观,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把维护稳定的着力点,从集中处置群体性事件向推动预防、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方面转移,努力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水平,减少社会对立,增加社会对话,加强社会沟通,密切社会联系,寻求理解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和谐社会要求治安秩序良好。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很难顺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特别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活动,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公安机关要把强化打击职能的着力点,放在讲求打击质量和打击效果上。检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不凭各级公安机关的自我感觉,不看进行了多少工作部署,组织了多少打击行动,最终是看犯罪率是不是下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不是增强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还要大力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和遏制“黄赌毒”,保卫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以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公安机关还要依法治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安居乐业的其它各类违法行为,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要求健全的治安防控体系。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必须依靠有效的社会控制。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离不开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治安防控体系包括打击、预防、管理、控制、建设。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在整个公共安全工作中,打击不力防不胜防,防范不力打不胜打;管“死”容易管“活”难,管“活”才能促发展;打防管控重在“建”,健全机制才完善。这些工作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改革创新公安工作的时代要求。 和谐社会要求治安工作要德法相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育民紧密结合,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方向。良好稳定的治安秩序历来都是治理的结果。这个“治”,既包括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犯罪,也包括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和谐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就要在治理社会的各项工作中亦“治”亦教、亦“管”亦教、亦“打”亦教,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坚持依法惩处,又要坚持因人施教,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公安执法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用文明的执法活动保障社会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以减少、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人与人的融洽,减少社会对立为目标。负有社会管理职能之一的公安机关,要在全部工作中严格遵循德法并重、德法相济的工作方针,积极参与并全力推动化解、缓和社会对立与冲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给我们做好新时期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结合改革开放以来警务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社会治安是社会和谐的内容和前提;社会和谐是社会治安的目标和方向。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治安。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公安机关在工作实践中,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打击与防范的关系
所谓“打击”,就是惩治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犯罪是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必须坚决打击。有的人认为建设和谐社会,“严打”政策已经过时。这是一种十分错误的思想。面对当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重大意义。第一,要历史地看“严打”。国家的“严打”政策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对于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历史功绩卓著。第二,要发展地看“严打”。国家的“严打”政策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取决于社会治安的形势。只要出现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就必须毫不犹豫地实施“严打”,以有效控制社会治安形势。第三,要现实地看“严打”。同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今天的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实施“严打”政策、开展“严打”斗争的现实需要不但没有减弱,而且更加紧迫。公安机关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旗帜鲜明地反对并打击国际恐怖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职责。讲和谐不是搞妥协,讲“预防为主”,不是不要打击。从公安工作层面上说,平安是“打”出来的,是“管”出来的,是“治”出来的,不打、不管、不治,就不会有社会平安,也就不会有社会和谐。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现行的国家刑事司法政策,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指导方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坚持好“严打”政策、贯彻好“严打”方针,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严打”决策要正确。要求我们准确分析和判断形势,使“严打”活动当其时、适其势,对苗头性的刑事犯罪,要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不使其形成气候,以体现“严打”的力度。其次,“严打”对象要准确。要求我们准确、深刻地理解“严打”刑事政策,严格限定“严打”对象,宽严相济,以体现“严打”的精度。最后,“严打”方式要科学。要求我们理性地把握“严打”活动,强调依法办案,强调重证据、重程序,追求打击质量,以体现“严打”的深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把“平安建设”贯穿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部工作之中。搞好平安建设,既要依靠强有力的打击,还要靠有效的预防。打击是惩治犯罪,而有效的防范可以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因而预防是对人民群众更有效的保护。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减少犯罪、减少社会损失是公安机关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预防为主,就要在工作中将“预防”摆在为主、为重、为先的位置,抓实抓好。因此,既要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水平和能力,也要不断提高预防犯罪的水平和能力。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天津市公安局积极推动警防、民防、技防网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屯兵街面,深入社区,目的就是坚持打防并举、关口前移。通过整合警力资源,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强化治安防范,遏制案件发生,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安定有序。力争使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人不敢想、不敢做;使进入违法犯罪实施过程的人难做成;使作案既遂的人逃不掉;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得快,进而实现对天津市社会治安局面的有效控制。
二、处理好堵塞与疏导的关系
维护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维护稳定工作的重点是矛盾的排查调处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妥善处置。公安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其在维护稳定工作中要用好“堵塞”与“疏导”两种手段。“堵”就是针对突发群体性事件而依法采取的强力措施。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要依法给予坚决惩处;对煽动和插手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包括法律的、行政的措施,控制局面,化解矛盾,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走向冲突与对抗。但是,群体性事件又往往表现为群众合理诉求同行为的违法性相交织,多数人合理要求同少数人无理取闹相交织,群众自发的维权行为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破坏相交织的特点,公安机关必须依靠党政领导谨慎处理,弄清事件性质,把握处置主动,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早不宜晚、宜疏不宜堵的工作方针,立足推动从源头上疏解缓和矛盾。当前,由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处理社会矛盾用简单的方法难以奏效。要提倡和推动多协商多协调多沟通,早协商早协调早沟通。这些方法归结起来就是“疏”。要掌握新形势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强化服务、凝聚人心为重点,建立健全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尽量消除和化解不稳定因素,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可靠的执法保障。基于这一认识,近年来我们坚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实行了“四级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为人民群众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及时整改了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扬。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的“大接访”活动,以其接待群众的广度和解决问题的深度举世瞩目,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好评。
三、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和谐社会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实现由单一的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依法管理社会治安和热情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人民群众需要公共安全,要求人权保障,这不仅需要公安机关通过治安行政管理予以维护,也需要公安机关通过更为有效的公共安全服务来满足。公安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热情服务。过去,有些公安民警注重严格管理,认为管得越多,对社会贡献越大,而往往忽视规范执法,经常事与愿违,动机与效果相背离。必须认真反思,认真整改。依法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才能做到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 首先,公安机关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要坚持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否则不是“不作为”,就是“乱作为”。其次,公安机关管理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能以管理者自居,盛气凌人,不能在管理活动中搞“冷硬横推拖”,不准徇私枉法搞“吃拿卡要报”,不准搞“三乱”,不准搞人格歧视。第三,执法和管理的过程是执法者素质与法律权威相统一的过程。执法属于国家的行政行为,不允许办感情案、关系案,要公正、公道、公平,不允许在执法活动中掺杂管理者自身的好恶或其他杂念。 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既是保卫者,又是参与者和建设者,必须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契机,坚持与时俱进,在新的起点和新的高度上加强公安队伍的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正规化建设水平。要坚持政治建警,使公安队伍在思想观念上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以过硬的社会治安工作开创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局面,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要强化素质建设,从执法能力上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强教育训练和队伍管理,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全面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正规化建设水平。 当前,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特别重视提高依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以实际工作促进社会和谐。要坚持改革创新,从警务机制上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安机关改革创新警务机制由被动型警务模式向主动型警务模式转变、由打击型警务模式向打击和预防结合型警务模式转变,由单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向管理服务型警务模式转变,从机制上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实现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在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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