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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公证员要增强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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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公证制度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探索与磨砺,首部公证法即将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公证活动在法律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那么公证员如何看待这部法律呢?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工作流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也对公证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广西柳州市公证处主任蒙森说。他认为,公证法实施后首先要做到的是依法公证,有效地避免公证赔偿的发生。公证法中,明确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所以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要增强风险意识。因此,公证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公证质量,以身作则地自觉维护公证公信力。
  河北省沧州市公证处主任贾光温认为,公证机构的核心工作就是公证业务,公证业务的价值就是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公证文书的真实、合法。因此,要保证公证文书的质量,除了提高公证人员业务素质外,要在公证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进入程序化控制的轨道,建立相关制度,如公证事项的受理制度、建立规范证据收集审核制度、建立规范业务审批制度和疑难案件的评议制度,这既是公证机构对公证人员承办事项的复审、确认,也是公证法确定的机构本位原则的体现。
  安徽省第二公证处孙晓龙认为,公证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公证的法律责任,将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正常的公证秩序、预防和制裁扰乱公证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广大公证人员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所谓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对其违反公证法、与之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谈及法律责任,江西省新余市公证处主任潘绍华认为,公证法确立的公证法律责任具有三个明显特点:首先是规范性。公证法根据我国公证活动的实际情况,从规范公证活动入手,首次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其次是具体性。公证法从有效监督的角度出发,具体规定了公证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操作性。如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均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又对当事人的公证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最后是前瞻性。公证法从公证事业发展的前景出发,将公证事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了事先预测。
  重庆市公证处袁野说,公证法第六章以单独章节的形式和篇幅对有关公证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公证机构的责任、公证员的责任、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责任、公证赔偿责任四大类。公证法将公证员的责任予以体系化、明确化、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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