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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工商局强制拆迁太行市场遭投资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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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政府有权力对太行市场进行改造和拆迁,也要充分尊重原来投建者对于“营业室”的私有财产权,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请求仲裁解决,如果对仲裁不满,还可通过法院的判决进行裁决。

如果裁决后,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迁,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


1984年10月,河北省涉县工商局租赁城里村33.72亩的土地建设太行市场;1985年底,又通过其下属的太行工商所与前来投资建设的个人分别签订了“商户投资、统一建筑———兴建‘涉县太行市场’营业室合同书’”,期限为10年;1994年底,太行工商所又与这些当初的营业室建设者(商户)签订了“第二期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期限10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续签合同”,然而对于不再续签合同后的事宜却未作任何约定,导致协议双方对“营业室”合同到期处理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认识,正是这一隐患触发了2004年第二期合同到期后的强制拆迁改造和太行市场初建者们的三次诉讼。


合同不明留下“祸根”


据了解,当时涉县工商局与初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场地归甲方(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室(商铺)产权归乙方(初建者)”,合同还约定:“乙方享有转让、租赁、出卖和继承权,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除。”因此,初建者对这份合同的理解是自己应该对房屋拥有产权,并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未果。


邯郸市方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产权’实质上就是营业室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面上的建筑),由于太行市场的土地所有权归城里村,涉县工商局实际上没有资格向当初投资者许下‘营业室产权归乙方(投资人)所有’的承诺。另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满后‘营业室’的处置问题,因此这份合同应被视为‘残缺合同’。”


工商局一位江主任曾经也认可与当初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妥之处,如“产权”一词模糊,应改为临时使用权,对于自行投资的营业室在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应做出明确规定等等。


强行拆迁起纷争


在涉县县委、县政府的一份说明中,记者看到,2001年冀政办【2001】19号文件(管办分离)下发后,工商局就想把太行市场交出去,但遭到当初投建者的反对,因此一直到第二期合同期满,也就是2004年11月1日。
2004年9月,涉县政府作出对太行市场改造建设的决定,同年10月15日成立“太行市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2005年1月7日,县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将太行市场已征为国有的土地供给涉城镇


城里村商业开发。几天后,涉县工商局向主管副县长呈交了请示报告,请求允许将太行市场的拆迁改造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主管副县长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另一位副县长也签字:“按政府意见办。”据此,涉县工商局发出公告,将太行市场的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市场所在的涉城镇城里村。


2005年5月18日,县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涉拆字(2005)2号拆迁冻结公告。此后,城里村几次进场拆迁,与商户发生冲突。6月30日凌晨,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数百人将太行市场的商铺房屋强行拆除。


三起案件政府均败诉


2006年8月31日,当初的“营业室”投建人之一崔海年把涉县政府告上法庭,认为政府拆迁太行市场行为违法,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邯郸市大名县法院异地审理认为,2005年6月30日凌晨,涉县政府在原告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没有经过裁决的情况下,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强行拆除太行市场的房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应确认为违法。同时,由于强制拆迁行为是由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由此引起的后果也应由涉县政府承担。法院判令涉县人民政府按照原告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同区位、同用途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赔偿;涉县政府应按照自己(2004)35号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赔偿原告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涉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另据了解,2005年7月4日,申元顺等75名商户将涉县工商局和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关于将太行市场的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的公告及拆迁冻结公告。大名县人民法院经异地审理认为,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未得到涉县人民政府正式指定,而仅凭一份有两名副县长签字的报告,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其作出该移交公告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大名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太行市场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的公告和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涉拆字(2005)2号拆迁冻结公告。2005年10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工商局和拆迁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6年3月23日,商户崔海年把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涉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原告之前提出的对太行市场所占土地予以确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申请。大名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县政府对原告的申请未处理的行为违法。


原告代理人柴广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使政府有权力对太行市场进行改造和拆迁,也要充分尊重原来投建者对于“营业室”的私有财产权,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请求仲裁解决,如果对仲裁不满,还可通过法院的判决进行裁决。如果裁决后,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迁,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不然,则应被视为违法,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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