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听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首页 | 培训计划 | 最新动态 | 司考阶梯 | 每日测试 | 法律新闻 | 最新法律法规 | 历届真题 | 案例分析 | 辅导资料 | 报名指南
模拟试卷 | 查分指南 | 内部资料 | 师资力量 | 考试新闻 | 合同范本 | 法学学者 | 备考心得 | 民商专题 | 刑事专题 | 行政专题 | 宪政专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光盘 热销中 ·2008年司法考试培训课程表 进入网络课堂
您现在的位置: 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司考学堂每日测试 → 民法每日一题(3月12日)
网上课堂入口

登陆帐号
密 码


培训计划 More

·2008年司法考试培训课表

·2006司法考试协议保过班

·2006司法考试理论强化班

·2006司法考试网络课堂

·考试法条串讲与案例评析班

·2006年考试培训师资介绍

·法硕招生简章

最新动态 More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政策作

·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流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物权法相

·2008年司法考试仍然为“一次考

·贺卫方谈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制度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中西部政

·党校文凭遇尴尬:法官状告中央

·司法考试A、B、C证的区别

·分析:08年司法考试改革可能性

·北京市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事

每日测试 More

·民法每日一题(3月23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2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1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0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9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6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5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4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3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2日)

图书热卖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民法每日一题(3月12日)

本文被浏览过2761


甲与乙相邻,隔一小巷,素不睦,乙宅失火,甲始则以事不关己,坐视不管。后见火势迫近,乃速购买灭火器二只,共支出一千元,参与救火,使用一只灭火器,火即熄,甲的衣服被火烧毁。又甲不慎撞毁乙的花瓶。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


A.甲得对乙主张无因 管理 ,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二只灭火器所支出的费用一千元及自支出时的 利息
B.甲得请求赔偿其衣服遭火烧毁所受的损失
C.乙得向甲请求将其以自己名义为乙取得,尚未使用的灭火器的所有权移转于自己
D.乙得请求甲赔偿其花瓶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购买灭火器参加乙宅救火,为乙管理事务,无法定和约定义务,虽有为自己免去危险之意思,但亦有为乙管理事务之意思,应成立无因管理。故甲得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两只灭火器所支出的费用一千元,及自支出时的利息,并赔偿其衣服被烧毁的损失。乙请求甲将灭火器所有权移转于己,同样基于无因管理的成立。至于甲不慎毁损乙的花瓶,则不得请求甲赔偿。因为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管理事务致本人损害的,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故ABC为正确选项。





点这里进入网上课堂
Google

[C]Copyright 2003, 2004, 2005, 2006 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版权所有

24小时咨询电话:010-66246637 010-86328407 13810002108

地址:北京大学

E-Mail: kkulaw@gmail.com

京ICP备06011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