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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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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凡达到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上海考区应试人员,必须在上海考区考试成绩网上公布后的2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内,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办负责初审,司法部负责复审。凡超过规定时限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步骤   1、网上申请:网上申请开通时间为12月1日—12月22日。申请人必须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www.sk.justice.gov.cn)“资格申请”栏目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申请登记。   2、现场初审: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必须经过现场初审。现场初审时间为:2007年12月19日—23日(双休日不休息)上午9:00—下午16:30.具体地点:中山西路1538号上海司法会堂多功能厅(近吴中路)。   3、委托代办。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场初审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如因申请人出国、因病卧床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本人无法前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但受托人必须提交委托人申请应当提交的所有真实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场初审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考试成绩通知单、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报名时提供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示:学位证书不作为初审材料审核依据)。   特别提示:凡提交港、澳、台及国外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的,必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同一底片2寸(标准尺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提示:如照片尺寸不符合要求,现场初审将不予通过,需重新拍照)。   (三)放宽报名条件地区应试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学历报名条件地区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20分。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凡户籍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以放宽方式(法律专业专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凡符合条件的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请于12月8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毕业证书原件和考试成绩通知单,前往我办(吴兴路225号2308室)申请办理报名档案调转户籍所在地地(市)的确认手续。   联系电话:021—24029790、021—24029788.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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