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听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首页 | 培训计划 | 最新动态 | 司考阶梯 | 每日测试 | 法律新闻 | 最新法律法规 | 历届真题 | 案例分析 | 辅导资料 | 报名指南
模拟试卷 | 查分指南 | 内部资料 | 师资力量 | 考试新闻 | 合同范本 | 法学学者 | 备考心得 | 民商专题 | 刑事专题 | 行政专题 | 宪政专题
点这里进入网络课堂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光盘 热销中 ·全国法律法规大全 ·2008年司法考试培训课程表 法律法规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司考资料刑事专题 → 司法考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规定
网上课堂入口

登陆帐号
密 码


培训计划 More

·2008年司法考试培训课表

·2006司法考试协议保过班

·2006司法考试理论强化班

·2006司法考试网络课堂

·考试法条串讲与案例评析班

·2006年考试培训师资介绍

·法硕招生简章

最新动态 More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物权法相

·2008年司法考试仍然为“一次考

·贺卫方谈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制度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中西部政

·党校文凭遇尴尬:法官状告中央

·司法考试A、B、C证的区别

·分析:08年司法考试改革可能性

·北京市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事

·2007年上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

·2007年司法考试成绩异议解决方

每日测试 More

·民法每日一题(3月23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2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1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20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9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6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5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4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3日)

·民法每日一题(3月12日)

图书热卖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司法考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规定

本文被浏览过455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我国法律对其在刑事责任、定罪量刑和诉讼程序上都作了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也成为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下内容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一概括。   对未成年人如何定罪量刑   一、刑事责任   1、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3、14—16周岁,对9种情形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注意:①毒品犯罪中,只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②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对决水、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③所列举的9种行为均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注意一种情形,仅以例题说明:詹某15岁,绑架一小男孩,企图勒索财物,但是因小男孩的家人未凑齐钱数,詹某便将小男孩溺死在河中。本题符合绑架罪的构成,但因詹某不满16周岁,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詹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对故意杀人负刑事责任,因此,对詹某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   二、如何定罪   (一)不认为是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14—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16—18周岁,盗窃公私财物达到5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16—18周岁,盗窃未遂或终止,可不认为是犯罪。   4、16—18周岁,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或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不要求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16—18周岁,盗窃不超3次,数额较大,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①又聋又哑;盲人②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被胁迫③其他轻微情节   6、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是属于16—18周岁的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被教唆犯罪的;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予刑事处罚。   (二)特殊行为的定性:   1、16—18周岁,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对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14—16周岁,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16—18周岁,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定为抢劫罪。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处罚   总的来说,主要有两个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14——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的“不予刑事处罚”既包括构成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也包括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也不受刑事处罚的。   3、在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追究达到刑责年龄后的行为。   4、18周岁前后均实施犯罪:   ①属于异种犯罪的,对18岁前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属于同种犯罪的,对18岁前的行为,适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不适用死刑,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6、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能判处无期徒刑。14——16周岁的,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7、除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判处,应当依法从轻。注意: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也适用该项规定。   8、“并处”财产刑的,应当依法判处:“可以并处”的,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最低不能少于500元。监护人或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的,法院应当准许。   10、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单处罚金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   11、附带民诉中,未成年人被告人赔偿顺序:个人财产赔偿→监护人赔偿(单位监护人除外),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




点这里进入网上课堂
Google

[C]Copyright 2003, 2004, 2005, 2006 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版权所有

24小时咨询电话:010-66246637 010-86328407 13810002108

地址:北京大学

E-Mail: kkulaw@gmail.com

京ICP备06011666号